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宁茹,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诉人):王战胜,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再审申请人邢宁茹因与被申请人王战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宁茹申请再审称,二审认为“邢宁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同王战胜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是错误的。另被申请人王战胜向申请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视频法院不应采信,一、二审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已经解除,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依据邢宁茹、王战胜及刘建民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邢宁茹出具的收到王战胜购买其股份的款项100万元的《收条》,认定邢宁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同王战胜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有事实依据。在申请人邢宁茹违约的情况下,王战胜通过口头、信息等向邢宁茹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并判令邢宁茹返还王战胜股权转让款100万元系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邢宁茹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