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323民初619号

潘配远与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配远;亢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619号

原告:潘配远,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亢永军,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潘配远与被告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潘配远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配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新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林浩

书记员金如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