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619号
原告:潘配远,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亢永军,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潘配远与被告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潘配远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配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新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林浩
书记员金如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