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82号
原告:赵建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贾增忠,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原告赵建军与被告贾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赵建军于2019年1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和解,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俊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