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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23民初19982号之一

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左再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左再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23民初19982号之一

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高岸村马坊桥组。

法定代表人:张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兴威华天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左再启,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左再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攸县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攸县东风蔚蓝国际二期1#、5#栋的工程建设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乙方前期供应混凝土两个月,甲方在第三个月10号前支付乙方的第一个月混凝土货款,以此类推。原被告依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于2018年9月21日进行了结算,截止2018年9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16885.5元,2018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在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货款,否则原告将依法起诉。之后,被告又偿还了100000元,下差916885.5元未支付。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商品混凝土款916885.5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2、被告左再启对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申请人为法人,另一被告左再启为自然人,其住所地为醴陵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作为法人被告的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攸县东风蔚蓝国际二期1#、5#栋项目,工程地点在攸县东风酒店旁(吉龙路),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攸县,本院依法明显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曼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丽

书记员陈丽(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