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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505号

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瑞、黄伟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瑞;黄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505号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党秋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剑,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瑞,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黄伟伟,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瑞、黄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由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