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505号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党秋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剑,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瑞,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黄伟伟,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瑞、黄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由河南恒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