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2民初424号之二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负责人:刘岩,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女,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纲,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韩雪涛,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周荣梅,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韩建华,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了(2019)冀0102民初4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雪涛、周荣梅、韩建华名下银行存款465944.9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