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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424号之二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华支行与韩雪涛、周荣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华支行;韩雪涛;周荣梅;韩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2民初424号之二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负责人:刘岩,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女,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纲,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韩雪涛,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周荣梅,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韩建华,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了(2019)冀0102民初4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雪涛、周荣梅、韩建华名下银行存款465944.9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