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50号 罪犯江祖小,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鼎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祖小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1刑更2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祖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祖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祖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