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民初210号原告李银河,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潘庄镇文轩小学,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东村英雄路。法定代表人李贵岩,该校校长。被告李贵梅,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河与被告临清市潘庄镇文轩小学、李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延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尚丹丹
书记员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