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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81民初210号

李银河与临清市潘庄镇文轩小学、李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银河;临清市潘庄镇文轩小学;李贵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民初210号原告李银河,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潘庄镇文轩小学,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东村英雄路。法定代表人李贵岩,该校校长。被告李贵梅,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河与被告临清市潘庄镇文轩小学、李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延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尚丹丹

书记员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