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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民初1737号

黄杰刚与林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杰刚;林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737号

原告:黄杰刚,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林长华,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刚与被告林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刚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告黄杰刚在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杰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杰刚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谦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徐和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