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丁良来,女,63岁。
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站镇五家子村吉祥屯。
法定代表人:黄金太,经理。
被执行人:黄金太,男,51岁。
被执行人:申永顺,女,46岁。申请执行人丁良来与被执行人蛟河市金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黄金太、申永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吉0281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蛟河市金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丁良来工资款3130元。
二、被告黄金太、申永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蛟河市金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月7日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数据,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同日查明被执行人黄金太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吉B863**奥峰牌低速自卸货车、吉B56K**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吉B8B7**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共计三辆。另查明黄金太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本案诉前保全被执行人黄金太所有的大豆4万斤,冻结被执行人黄金太大豆直补款账户。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保全的大豆进行了变现,变价款49733元,2019年1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金太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新站支行账户存款87688元,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丁良来案款314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丁良来向本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蛟河市金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黄金太、申永顺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鲍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