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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25民初201号

徐钱丰与徐海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钱丰;徐海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201号

原告:徐钱丰,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宏,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海晓,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徐钱丰与被告徐海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徐钱丰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徐海晓的起诉。

本院认为,徐钱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徐钱丰撤回对徐海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徐钱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渝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

书记员 :余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