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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82执恢116号

张凤霞与王立伟、孙丽丽、吕立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凤霞;王立伟;孙丽丽;吕立文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82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霞,女,1956年10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王立伟,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孙丽丽,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吕立文,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厨师,住双辽市。 本院在执行张凤霞与王立伟、孙丽丽、吕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2执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依法执行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余额136569.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18年的3月17日、8月5日、9月1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卡控制,5200.59元、8234.18元、894.99元已划拨至申请人账户。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高志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闫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