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皖0102执恢99号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你单位与许姚、姚正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603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用。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