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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1执389号

翟美玲与曹仁平、张亚芳借款合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美玲;曹仁平;张亚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翟美玲,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曹仁平,农民,洮南市人。被执行人张亚芳,洮南市人,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翟美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仁平、张亚芳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吉08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元及判决利息等。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没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没查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881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