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881号之一
申请人:杨永强,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志、樊宝胜,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文庆华,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杨永强与文庆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庆华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庆华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转让被查封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5元,由申请人杨永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学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