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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民初881号之一

杨永强、文庆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永强;文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民初881号之一

申请人:杨永强,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志、樊宝胜,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文庆华,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杨永强与文庆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庆华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文庆华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转让被查封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5元,由申请人杨永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学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