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3财保42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程某,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信息不详。
被
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其他一般信息不详。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某名下所有的:1、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已抵押);2、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已抵押)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某某以担保人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程某名下所有的:1、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2、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已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
二、同时依法立即查封申请人陈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野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