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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恢1750号之一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郭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恢1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犀牛路**东方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732894-1。 法定代表人VladimirNyc。 被执行人郭婷,女,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广州黄埔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741.1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婷达成和解并案外履行完毕,和解金额为13974.45元,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完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计 晴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智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