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1民初142号
原告:福建美酒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中山东路**鸿昌大厦**B-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469QJ4L。
法定代表人:张子盛,总经理。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剑津宾馆,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XN3DM7W。
主要
负责人:詹新旺,投资人。 原告福建美酒链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剑津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福建美酒链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美酒链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美酒链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美酒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璐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