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1民初15385号
原告: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银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吉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华,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莲莲,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莲莲、甘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1117.6元、违约金17944.6元,合计29062.2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0年7月31日至今未交纳物业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信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