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楼**。
法定代表人:乔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彦凌,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娥红,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娟,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娥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9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和解,上诉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郑州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佳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