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102号原告黎明,男,香港居民,1960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波泰,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钼灯,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科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B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85898R。法定代表人詹肇庆,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学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小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振传
书 记 员 罗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