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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102号

黎明、深圳市科恩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明;深圳市科恩环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3102号原告黎明,男,香港居民,1960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波泰,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钼灯,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科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B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85898R。法定代表人詹肇庆,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学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小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振传

书 记 员  罗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