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民初130号
原告:夹江县宏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罗军,总经理。
被告:罗文均,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宏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宏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夹江县宏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夹江县宏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夹江县宏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罗稜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