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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377-1号

张保国、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保国;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4民初1377-1号

申请人:张保国,男,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

被

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蒋国庆,男,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人张保国与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冀1024民初137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二被申请人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