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4民初1377-1号
申请人:张保国,男,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
被
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蒋国庆,男,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人张保国与被申请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冀1024民初137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二被申请人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国庆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