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刑更88号 罪犯尹晶天,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朝鲜族,现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辽河基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晶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569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6年12月1日以(2016)辽07刑更1415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尹晶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晶天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表扬4次,另获监狱奖分300分。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尹晶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晶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