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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1刑初1581号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简易程序)(2018)鲁0211刑初15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青岛市某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青岛市莱西市。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月9日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7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青岛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微挖车间西北角存放零部件空地处,采取徒手翻找箱子方法,打开两个存放挖掘机配件的箱子,从中盗窃一个启动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一个发电机(价值人民币4608元)、一个蓄能器(价值人民币463.66元)、一个油门旋钮(价值人民币190元)、一个仪表(价值人民币2380元)、五包油缸密封圈。经青岛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价格,以上失窃配件有价值认定的共计人民币11341.6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仪表一个、蓄能器一个、油门旋钮一个、油缸密封圈五包、发电机一个、启动机一个已依法全部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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