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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2521号

韦荣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西创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韦荣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2521号 起诉人:韦荣彬,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2019年1月18日,本院收到韦荣彬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西创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支付起诉人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工资10000元;2、诉讼费用由创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韦荣彬于2018年7月24日入职创联公司工作,任职美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2018年8月起,创联公司拖欠韦荣彬工资。故起诉至法院,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因劳动争议引发纠纷,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韦荣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家良

书 记 员  黄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