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苏01行初13号原告南京聪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澄沟。法定代表人陈香保,南京聪龙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镇兴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聪龙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南京聪龙制衣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聪龙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聪龙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聪龙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洪 途
审判员 王玉刚
审判员 付 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