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博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兴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郭吉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兴华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通力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2416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10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淮北市兴华家具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通力实业有限公司在10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5年10月3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淮北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两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承担本案执行费637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天相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41577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兴华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园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魏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