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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2执恢13号

余金城,王天兰,黄桂琴与胡成均人格权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余金城;王天兰;黄桂琴;胡成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余金城,王天兰,黄桂琴与胡成均人格权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2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黄桂琴,女,,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 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黄桂琴,系余某某母亲。 申请执行人王天兰,女,,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胡成均,男,,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黄桂琴、余某某、王天兰与被执行人胡成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成均逾期未完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桂琴、余某某、王天兰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成均给付赔偿款40000元,执行中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胡成均于2018年7月9日给付10000元,下余30000元逾期未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桂琴、余某某、王天兰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下余赔偿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成均主动给付下余赔偿款3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桂琴、余某某、王天兰基于(2017)陕092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2执恢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