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孙京仪,男,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永章,男,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朱爱芹,女,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京仪与被执行人李永章、朱爱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按期履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章、朱爱芹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戚湘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