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726刑初59号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伟,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2017年7月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8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安吉峰,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守军,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因本案,2017年8月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8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晓辉,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静,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2017年7月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8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杰,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伟、张守军、刘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毛政教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贺师军、熊新参加的合议庭。2018年6月27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变诉[2018]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同年11月6日以石检刑刑变诉[2018]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再次变更起诉。2018年6月1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6月27日提请恢复审理;同年9月27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10月26日提请恢复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田容久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传及其辩护人安吉峰、被告人张守军及其辩护人郭晓辉、被告人刘静及其辩护人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伟于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先后在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老西门社区新华书店内、石门县永兴街道办事处、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滨江花园附近成立“石门盛源公司”作为上海银嘉公司在石门县的区域代理,自己任法人代表,负责向他人宣传“无条件办理信用卡模式”(虚构无需任何条件均能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并承诺在学会“养卡”技能后,无限使用该信用卡80%的信用额度)无限制的吸收中老年人为该组织的“注册会员”,并以该“无条件办理信用卡模式”和拉人头奖励制度(第一种为直推奖,每推荐一个人进来,直接得网络币230元(折现230元人民币);第二种层奖,上级的下线有两个,分AB区,为一层,上级就得600元钱,往下至多两层得钱。第三种叫碰对奖,也叫亮碰奖,AB区同步人数为奖励基数,每同步一人次得到120元钱,同步的人次越多,奖励越多;第四种叫见点奖,上级的下线每多一人,上级无条件得10元)诱使他人交纳1700元人民币成为上海银嘉公司会员,并依托企业管理系统“对所有会员进行管理(案发后,该网站成规模会员均被冻结)。冉伟直接发展会员苏某某、毛某某2人;苏某某又直接发展被告人张守军1人,张守军又发展王某某、被告人刘静等人,王某某发展了38人、被告人刘静发展了8层54人,毛某某又发展会员郑某某等3人;每个会员又发展下级会员,致使冉伟与张守军在上海银嘉的层级达到一级会员。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冉伟下线层数11级,下线人数为250人,涉及金额304300元,非法获利26070元,被告人张守军下线层数9级,下线人数为109人,涉及金额152900元,非法获利25070元,被告人刘静下线层数8级,下线人数为54人,涉及金额72100元,非法获利5190元。 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注册人员花名册、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伟、张守军、刘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冉伟系主犯,张守军、刘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冉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守军、刘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冉伟的辩护人辩称冉伟的主观恶性小,获利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守军的辩护人辩称张守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在侦查阶段已退回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静的辩护人辩称刘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发展会员人数少、获利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伟成立石门盛源公司,作为上海银嘉公司在石门县的区域代理,于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6月29日期间,向他人虚构无条件办理信用卡的事实,以办理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相关知识的名义,诱骗他人交纳1700元注册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办理信用卡,获得“付临门”POS机一台,还可以无限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奖励,奖励均以网络虚拟币的方式发放,1虚拟币等于1元人民币,虚拟币可兑换现金。奖励方式分为五种:第一种为直推奖,即已注册的会员每直接推荐一人成为会员,可得网络虚拟币230元;第二种为见点奖,即上级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再每发展一人,上级可得10元;第三种为层级奖,即上级发展的下线会员分为A、B区,A、B区每层均满会员后,上级就可以得奖励600元,最多可得两层层级奖;第四种为碰对奖,又称亮碰奖,即以A、B区同步的人数为奖励基数,A、B区每同步一人,即成一对,每对可得120元,同步的人越多,奖励越多;第五种为利润分红,即发展的A、B区下线会员均达到50人以上后,升为一星会员,每月可以得到1000-2800个不等的虚拟币,发展会员越多,会员等级越高,奖励越多。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冉伟下线层数11级,下线人数为250人,涉案金额304300元,非法获利26070元;被告人张守军下线层数9级,下线人数为109人,涉案金额152900元,非法获利25070元,被告人刘静下线层数8级,下线人数为54人,涉案金额72100元,非法获利5190元。 被告人冉伟为石门盛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张守军作为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收取会员费、报单、注册会员、管理公司账目,刘静为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会员、进行宣传、推广等。 案发后,被告人张守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冉伟、刘静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守军、刘静均已退回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夏天,杨某某带着她和龙某某、蔡某某一起到位于滨江花园的石门盛源公司里交了1700元钱办信用卡,公司给了他们每人一台P**机,培训他们养卡、办卡知识,培训的老师明确讲了,交钱就成为上海银嘉的会员。但是李某某没有办信用卡,也没有拉人进来。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某的朋友刘静在石门盛源公司上班,有个男的因盛源公司没有给其办到信用卡,到该公司闹要求退钱。 3、证人杨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杨某某1通过一个叫“老黄”的人在石门盛源公司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办好后,公司的人要求杨某某1交1700元钱,然后给他一台P**机,并告诉他可以继续拉人办信用卡,如果拉两个人进来,1700元就可以全额返还,杨某某1认为是骗局,没有交钱就走了。 4、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份,伍某某通过石门盛源公司刘静办理了信用卡,还交了1700元钱,公司送了一台P**机,并按照刘静的方法使用了信用卡。公司称,交钱后就成为会员,可以到公司学习信用卡知识,介绍其他人入会,介绍其他人入会可以得奖金。伍某某介绍了余凤玉和王莉入会员,得到了460元奖励。 5、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份,唐某某通过石门盛源公司的张守军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并在盛源公司学习信用卡知识,还交了1700元钱成为了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公司送了一台P**机。该公司承诺每介绍一个人过来交钱成为会员,就可以得到240元的提成,多拉人进来还可以升级为星级会员,公司可以奖车。唐某某嫌麻烦没有介绍人入会员。 6、证人杨某某2的证言,证明黄某某介绍她给石门盛源公司交1700元成为会员,入会后公司给她申办信用卡,送一台P**机,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若发展两人成为会员,每人可提成230元,若她的下线再发展会员,每发展一人得10元,等他们每人发展满50人后,她就可以升级为一星会员。杨某某2就是黄某某的下线。杨某某2还没有发展下线,盛源公司就被查获了。 7、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明詹某某和张某介绍她交1700元钱给了石门盛源公司,交钱的目的是成为会员,办信用卡,学习信用卡知识,还可以发展下线,发展下线可以提成,冉伟、刘伟就是给他们培训的人。 8、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上半年,蔡某某经李某某的介绍在冉伟的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会费成为会员,公司给他们培训信用卡知识,他们还可以发展下线,提高自己的会员等级,获得虚拟货币。她发展了下线龙某某。 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石门盛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冉伟、一星董事是张守军,刘静是工作人员,冉伟负责和外部沟通、接待、宣传,吸收办卡人员,收钱办卡,培训授课;张守军负责收钱、管账,接待交钱办卡的客户,收取费用,对外宣传,吸收办卡人员。公司获利的模式有三种,一是拉人头分成获利,每人次230元,第二种是人头奖励,每人次10元,第三是层级奖励,每层600元,限两层。发展下线是以办信用卡、养信用卡的名义宣传的,还可以得一台P**机。公司及会员的收入来源是他们拉人头的提成,提成以网络币的方式返利,黄某某通过直接扣留现金或者找张守军兑换网络币来获取收入。成为公司会员要交1700元,这是张守军收取后要上交给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费。网络币的兑换比例是1网络币:人民币1元。黄某某发展了下线许某某和王某某1、周某某。 10、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份,钟某某通过伍某某介绍给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交钱的目的是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办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知识。她办了一张浦发银行2万元额度的信用卡。钟某某没有发展下线。 11、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刘静介绍涂某某给她所在的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500元钱,公司承诺会给她办信用卡,还给了她一台P**机,教她如何使用POS机养卡。但涂某某因年龄超过60岁没有办到信用卡。 12、证人鄢某某的证言,证明鄢某某通过张某的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交钱的目的是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办理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知识,成为会员后还可以发展下线获利。鄢某某最终没有办到信用卡,也没有领到POS机,也没有发展下线,1700元也没有退给他。 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3月份,她通过张某给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目的是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办信用卡,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获利。陈某某没有办到卡,没有得到POS机,该公司也没有给他退钱。陈某某没有发展下线。 14、证人伍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份,伍某某1通过伍某的介绍到石门县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目的是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办信用卡,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获利。伍某某1没有办到卡,也没有发展下线。 1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贺某某通过朋友夏某某的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这里有一个平台可以学习金融知识,公司还培训他们信用卡知识和使用POS机。盛源公司称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获利。贺某某办了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没有使用过,也没有发展下线。 16、证人周某某1的证言,证明石门盛源公司向她宣称,交钱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后,可以办理信用卡,发展下线获利。周某某1没有在盛源公司交钱办卡,也没有发展会员。 17、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刘静向她宣称,给石门盛源公司交钱,可以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办理信用卡,还可以发展下线获利。伍某发展了下线周某某1和伍某某1。 18、证人王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经黄某某介绍,交了1700元给石门盛源公司,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办信用卡,发展下线获利,学习信用卡知识和POS机的使用方法。王某某1没有发展下线。 19、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份,覃某某通过晏某某的介绍交了1700元钱给盛源公司,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覃某某没有发展下线。 20、证人杨某某3的证言,证明杨某某3通过晏某某的介绍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目的是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还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发展了下线夏某某、詹某某两人,杨某某因此得了460元,夏某某和詹某某又发展下线共13人,杨某某3总共获利590元。 21、证人王某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某2通过晏某某的介绍在石门盛源公司办了一张信用卡,但他没有给公司交钱,钱是一名刘姓女子垫付的。交钱目的是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可以学习信用卡知识,使用POS机。石门盛源公司是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介绍人入会的,拉一个人得230元,下线再拉人进来,可以得10元的人头费,升级一星会员会有工资和车拿,总共有六级会员,不同级别奖励不同。王某某2发展了下线吴阳民和李某某1,从中获利460元。 22、证人黄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份,黄某某1通过晏某某的介绍给盛源公司交钱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可以学习信用卡知识,使用POS机。因为年纪超过55岁,黄某某1没有办到卡,也没有发展下线。公司宣称如果拉一个下线进来,可以得230元,下线再拉人进来,可以再得10元人头费。 2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林某某通过曾某某的介绍在盛源公司办理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公司向其宣传,给他们交1700元可以成为上海银嘉公司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获利,每发展一个人进来就可以得230元,下线拉人进来再得人头费10元,升级为一星会员还有工资和车子拿。林某某没有发展下线。 24、证人覃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份,覃某某1通过王某某3的介绍给盛源公司交了5100元钱,分别是以覃某某1本人、丈夫何某某,女儿何某某1的名义交的,盛源公司告诉他们交钱的目的是把这笔钱上交给上海银嘉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可以在一个网络平台学习金融知识,还可以办信用卡等。成为会员后,再拉人进来,拉一个人可以得230元,下钱再拉人进来,拉一个人可以得10元人头费,会员共有六等级,不同级别,奖励不同。他们三人都没有办到信用卡,王某某3在她交钱的第二天返给了她丈夫何某某1000元钱。 25、证人张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份,张某某1通过张某的介绍,交给石门盛源公司张守军1700元钱,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获利。盛源公司还给他们培训信用卡知识和POS机的使用方法。张某某1没有办到信用卡,但发展了下线杨某某4。公司向其宣称,发展下钱,拉一个人就得230元,下线再拉人进来,一人得10元,升级到一星会员还会有工资、车拿。 26、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份,龙某某通过蔡某某的介绍,给盛源公司的董事张守军交了1700元钱,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她没有办到信用卡,也没有发展下线。 27、证人杨某某5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份,杨某某5通过张某的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的张守军交了1700元钱,成为了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获利。石门盛源公司还给他们培训信用卡知识和POS机的使用方法。杨某某5没有办到信用卡,也没有发展下线。 2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的腊月,张某通过詹某某的介绍,在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成为了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每发展一个得230元,下线再发展会员,每发展一人得10元。张某没有办到信用卡,但介绍、发展了下线鄢某某、陈某某,还有张某某1、杨某某5二人挂在她名下。 29、证人曾某某的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份,曾某某通过黄某某的介绍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成为上海银嘉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获利,还可以在盛源公司学习信用卡知识和POS机的使用方法。曾某某没有办到信用卡,但发展下线林某某和王某某4两人。 30、证人王某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中旬,王某某4通过曾某某的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成为上海银嘉的会员。但王某某4没有办到信用卡,也没有发展下线。 3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份,他通过王某某3的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了5100元钱,是以他和妻子覃某某1、女儿何某某1三人名义交的办信用卡的钱,公司称交钱后就可以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获利。但三人都没有办到卡。王某某3给他退了1000元。 32、证人李某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农历年前,李某某1通过王某某2的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办理信用卡,还可以发展下线获利。李某某1没有办到卡,也没有发展下线。 3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份,刘某通过刘静的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刘某从没有使用过信用卡,也没有发展下线。 3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刘静、龚某某等人向李某某宣称,只要给石门盛源公司交1700元钱,就可以无条件办理信用卡,还可以拉人进来分红。李某某交了1600元钱后并未办到信用卡,但拉了覃某某2和伍某某2两个人成为会员,公司给他返现720元。 35、证人杨某某6的证言,证明他在彭某某的介绍下给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办理信用卡,公司还要他拉人进来,称有分红。杨某某6并没有办到信用卡,但拉了王某某5、卢某某和冉某某3人成为会员,他得到提成720元。 36、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日,杨某某6带着冉某某到冉伟的石门盛源公司交了3400元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冉伟还向其宣传每拉一个人进来就可以得到提成。当冉某某到约定时间去拿卡时,公司已经搬走了,冉伟等人电话也不通。2017年7月11日,冉某某公安机关报案。 37、证人王某某6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王某某6通过朋友的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1700元钱,盛源公司称交了1700元就会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并承诺一定会帮她办到信用卡,还送了一台P**机,公司还称成为会员后,会员可以通过介绍拉人进来得到提成,升级会员的等级。王某某6没有办到信用卡,但介绍了两个人,没有得到提成。 3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份,周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了1700元钱,盛源公司称可以帮他申请办理信用卡,培训养卡知识,他们办卡、养卡的培训是要收费的。但周某某没有办到信用卡,盛源公司也没有给他退钱。 39、证人覃某某3的证言,证明冉伟成立石门县盛源公司,以上海银嘉公司下派机构的名义给他人申办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知识。2016年农历腊月,覃某某3通过龚某某介绍在冉伟的公司交了1700元钱,这笔钱是给他们申办信用卡,培训养卡知识以及一台P**机的钱,但是覃某某3没有得到POS机,也没有办到信用卡。 40、证人杨某某7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28日下午,杨某某7通过唐某某介绍给石门盛源公司交1700元办信用卡,过了一个多月卡还没有办到,杨某某7觉得自己被骗了,就要求该公司退钱,公司不退,杨某某7就到楚江派出所报案了。 41、证人谭某的证言,证人系中国建设银行石门县分行副行长,证明在建设银行办理信用卡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也没有与上海银嘉公司签有战略性的合作协议,信用卡还款日期到期后应当按照还款日当天信用卡的余额来算。 42、辨认笔录,证明覃某某3、黄某某、刘静、冉伟能分别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守军。覃某某3能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冉伟。 4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冉伟、刘静、张守军以及石门盛源公司扣押物品的情况。 4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清单,证明张守军的银行卡交易情况。 45、检查笔录及现场查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检查现场的情况。 46、张守军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张守军通过微信接收他人转账、购买虚拟币的情况。 47、奖金分配花名册,证明经张守军记录,给公司会员分红的情况。 48、账本,证明会员信息、交钱信息以及介绍人信息等情况。 49、营业执照,证明石门县盛源电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冉伟。 50、侦查实验笔录及网页截图,证明经侦查实验,石门盛源公司在2017年4月后一直依托“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该系统内部数据与在石门盛源公司查扣的账本内容基本对应。 5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冉伟的下线层数为11级,下线人数250人,涉案金额304300元,非法获利26070元;张守军的下线层数9级,下线人数109人,涉案金额159200元,非法获利25070元;刘静下线层数8级,下线人数54人,涉案金额72100元,非法获利5190元。 5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冉伟、刘静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张守军系主动投案。 53、户籍资料,证明本案证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4、被告人冉伟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冉伟成立石门盛源公司,是上海银嘉公司在石门县的区域代理,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知识,还吸纳会员,并要求会员发展下线获利。公司总部为上海银嘉公司,位于上海市浦**陆家嘴。冉伟作为石门盛源公司负责的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和外部沟通、宣传、培训等工作,吸收他人成为会员。张守军负责注册会员,收取他们交纳的会员费以及管理公司账目。刘静为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搞卫生,服务等,有时负责培训。公司施行会员制,冉伟以办卡、培训的名议向他人收取1700元,实际上这笔钱是由张守军收取后交给常德分公司,再交给上海银嘉公司,用于为他人注册上海银嘉金融集团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即可发展下线获利,获利均以网络虚拟币的方式发放,1虚拟币等于1元人民币,虚拟币可兑换现金。奖励方式分为五种:第一种为直推奖,即已注册的会员每直接推荐一人成为会员,可得网络虚拟币230元;第二种为见点奖,即上级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再每发展一人,上级可得10元;第三种为层级奖,即上级发展的下线会员分为A、B区,A、B区每层均满会员后,上级就可以得奖励600元,最多可得两层层级奖;第四种为碰对奖,又称亮碰奖,即以A、B区同步的人数为奖励基数,A、B区每同步一人,即成一对,每对可得120元,同步的人越多,奖励越多;第五种为利润分红,即发展的A、B区下线会员均达到50人以上后,升为一星会员,每月可以得到1000-2800个不等的虚拟币,还有固定工资,公司还会奖励一台车,下线会员越多,升的级别就越高,最高可升六星会员。 55、被告人刘静的供述及辩解,供述冉伟成立的石门盛源公司以帮别人代办信用卡的名义,收取会员费1700元,会员费用由张守军交给了上海银嘉公司。成为会员后即可发展下线获利,获利均以网络虚拟币的方式发放,1虚拟币等于1元人民币,虚拟币可兑换现金。奖励方式分为五种:第一种为直推奖,即已注册的会员每直接推荐一人成为会员,可得网络虚拟币230元;第二种为见点奖,即上级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再每发展一人,上级可得10元;第三种为层级奖,即上级发展的下线会员分为A、B区,A、B区每层均满会员后,上级就可以得奖励600元,最多可得两层层级奖;第四种为碰对奖,又称亮碰奖,即以A、B区同步的人数为奖励基数,A、B区每同步一人,即成一对,每对可得120元,同步的人越多,奖励越多;第五种为利润分红,即发展的A、B区下线会员均达到50人以上后,升为一星会员,每月可以得到1000-2800个不等的虚拟币,公司还会奖励一台车,下线会员越多,升的级别就越高,最高可升六星会员。刘静自2016年12月份进入石门盛源公司,负责打扫卫生,给办卡人提供服务,培训信用卡知识和pos机安装及使用。公司的负责人是冉伟,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张守军负责收取会员费、报单、管理公司账目,且冉伟与张守军均是一星会员。 56、被告人张守军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11月20日,张守军经冉伟推荐,给冉伟成立的石门盛源公司交纳1700元钱成为会员,并送了一台便携式pos机,冉伟还向其宣传,称可以继续拉人进来发展下线,发展下线可以获利。获利方式分为五种:第一种为直推奖,即已注册的会员每直接推荐一人成为会员,可得网络虚拟币230元;第二种为见点奖,即上级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再每发展一人,上级可得10元;第三种为层级奖,即上级发展的下线会员分为A、B区,A、B区每层均满会员后,上级就可以得奖励600元,最多可得两层层级奖;第四种为碰对奖,又称亮碰奖,即以A、B区同步的人数为奖励基数,A、B区每同步一人,即成一对,每对可得120元,同步的人越多,奖励越多;第五种为利润分红,即发展的A、B区下线会员均达到50人以上后,升为一星会员,每月可以得到1000-2800个不等的虚拟币,还有固定工资,公司还会奖励一台车,下线会员越多,升的级别就越高,最高可升六星会员。张守军见有利可图,但发展了下线会员,并于2016年12月份开始在盛源公司管账,负责收钱和公司所有的账目,接待来交钱办卡的群众,对外宣传、推广,吸收办卡人员。张守军与冉伟均为一星会员,他们以办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知识的名义向他人收取的1700元,实际上由张守军直接汇给常德分公司的徐富民,目的是注册成为上海银嘉公司的会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伟创立石门盛源电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海银嘉公司在石门县的区域代理,被告人张守军、刘静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三人以办理信用卡、培训信用卡知识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交纳会员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冉伟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二百五十人,属于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结合整个传销组织体系来看,相对于发起者、策划者、操纵者,三被告人在实施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对于整个传销组织的扩大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对被告人冉伟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守军、刘静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伟为主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冉伟、刘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守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守军、刘静退回了非法获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守军、刘静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守军、刘静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冉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一、二、三、四、七之规定; 对被告人张守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一、二、三、七之规定; 对被告人刘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一、二、三、七之规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守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守军人民币二万五千零七十元、刘静人民币五千一百九十元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对被告人冉伟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零七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毛政教
人民陪审员 贺师军
人民陪审员 熊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平静
书记员田容久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教。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本层级在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