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934号 原 告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孟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辉,该公司员工。 被 告 李晓伟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煜伟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慧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