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世良,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广西东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立雄(陈世良父亲),男,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响水村高****,现住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榕树头村。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4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良(陈立雄之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西东兴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骆余良,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壮族,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西东兴市。 上诉人陈世良、陈立雄因与被上诉人骆余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8)桂06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世良、陈立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 静
审判员 禤汉奇
审判员 李丽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