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302民初384号
原告:尚幺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金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杰,男,30岁,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被告:袁军文,男,48岁,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原告尚幺梅与被告图木舒克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杰、袁军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尚幺梅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幺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6元,由原告尚幺梅负担。
审判员 张俊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兴龙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