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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刑更70号

陈德青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陈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70号 罪犯陈德青,男,1990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闽08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较好完成任务。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累积考核分2596.9分,表扬4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淑萍

审判员  张金生

审判员  叶景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美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