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802执恢24号之一

詹娜、尚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娜;尚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詹娜,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

被执行人:尚鹏,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詹娜与被执行人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5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尚鹏确认欠申请执行人詹娜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67元,被执行人分三期偿还,第一期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第二期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第三期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5000元及利息2167元给申请执行人。

二、如果被执行人尚鹏任意一期逾期还款的,该欠款利息从2014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尚鹏有位于清远市新城××海湾××路××(××)房屋、××清远市××房屋、位于清远市新城××北××1卡房屋。其中位于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景二路三十座602号(复式)房屋以及位于清远市新城八号区五十七号二层房屋均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执3211号案首封处理,本院已向该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位于清远市新城××北××1卡房屋已由本院(2016)粤1802执1047号案首封处理,本案待另案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尚鹏有牌号为粤R×××××小车,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档案,因未能实际查控,故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现场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听证,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现场调查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听证,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恢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黄绮君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