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435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许红艳,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被申请人):卓治强,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被申请人):刘明勇,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被执行人):河南弘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盛润白宫西塔**。
法定代表人:卓治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许红艳与被告卓治强、刘明勇、河南弘儒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许红艳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红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计4137.5元,由许红艳负担。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徐国庆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