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18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灵杰电器配件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区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倩,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长荣,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李芳丽,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长荣、李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保全费1001元,合计21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