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7民初102号
原告:王东梁,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社旗县宵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坤颖,男,生于1993年9月19日,回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代表人:吴文光,任该公司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梁与被告李坤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梁负担。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克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