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财保22号
申请人:厦门市第五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民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84266192222。
法定代表人:黄继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灿,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元,员工。
被
申请人:万大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申请人厦门市第五医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大军名下价值为112611.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厦门市第五医院以单位账户余额(户名:厦门市第五医院,账号:4038××××4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马巷支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第五医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万大军名下价值为112611.9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申请人厦门市第五医院单位账户(户名:厦门市第五医院,账号:4038××××4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厦门马巷支行),金额以112611.9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083元,由申请人厦门市第五医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郭媛媛) 代
书记员( 姜玉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