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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830号之一

苗慧与陆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1-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苗慧;陆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826执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慧,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陆艳玲,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内0826民初9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陆艳玲与其丈夫张国栋共有的房屋,在价值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现需要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陆艳玲与其丈夫张国栋共有的房屋价值30万元以内部分。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办理变卖、抵押等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