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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1民初1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7-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案号:(2019)鲁0611民初167号 于某某: 本院已经受理烟台福山某某有限公司诉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份),送交本院东厅法庭。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