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352号
原告:高爱清,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潘超,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清与被告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爱清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爱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爱清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邓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