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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352号

352高爱清与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爱清;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352号

原告:高爱清,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潘超,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清与被告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爱清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爱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爱清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邓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