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鲁0282民初11771号
原告:李格锋,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姜修军,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天宝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9065387T。
负责人:张新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茂,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格锋与被告姜修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姜修军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共主张损失59953元。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于2018年2月21日前赔付原告李格锋鲁B×××**号机动车车损、施救费共计42217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李格锋提供的其在招商银行卡号为62×××43中)。原告李格锋其它权利自愿放弃,不再主张。本次事故就原告李格锋的全部经济损失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葛。
二、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柏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