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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执保15号

江晓玲、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晓玲;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03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江晓玲,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晓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晓玲以其银行存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的中国银行2018礼仪存单7万元(账号18×××73)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存单2万元(账号13×××3*)。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