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破申4号
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新兴产业育成中心****。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以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小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雯,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白熊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学祥。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被申请人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申请书,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家港以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联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朱琴娟
审判员 陈晓红
审判员 季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