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云0129民督13号
申请人:倪艳琼,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住所地:寻甸县仁德镇翠苑路********。
法定代表人:陈善文,系该院院长。申请人倪艳琼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倪艳琼称,其在寻甸祥和医院就职期间,由于医院经营不善,拖欠其2018年6月的劳动报酬1925元。要求被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给付申请人倪艳琼劳动报酬19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倪艳琼劳动报酬192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寻甸祥和医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博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翼徽
书记员保德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