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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5刑初11号

刘风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505刑初11号公诉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风国,男,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垦利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垦检公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风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晴、被告人刘风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垦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风国醉酒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在东营市垦利区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刮擦。经鉴定,刘风国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9mg/100ml。被告人刘风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某损失。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刘风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书证垦利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协议书,证人刘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刘风国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风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风国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风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风国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风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风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开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