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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2执97号

靳立广、陈海龙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靳立广;陈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冀0132执97号 靳立广: 你与陈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本院)(2018)冀013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海龙于2019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陈海龙借款本金300000元。 (2)负担本案执行费4474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账户名称:元氏县人民法院 账号:50×××87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小勇联系电话:8067×××8 本院地址:元氏县人民路47号 邮编:05113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