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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21执651号

孙国旗、李世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国旗;李世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孙国旗,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李世统,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孙国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世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学宽

审判员  何鸿志

审判员  蔡怀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颖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